申请人:叶海洋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金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09499号“DC EXPORT 迪仕艾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482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8640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810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3425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3359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31258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