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903706号“润华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润华年 62903706

阅读:96651 2024-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东芭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小标枪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27日对第62903706号“润华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华润”系列商标由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润集团)…

  申请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东芭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小标枪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27日对第62903706号“润华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华润”系列商标由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润集团)在先注册使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下在先第3152189号“华润”商标、第19626931号“华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773121号“华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复制与摹仿,其注册使用会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企业华润集团的知名企业字号“华润”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和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华润集团的关联关系证明;

  2、申请人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3、华润集团、华润置地等相关介绍;

  4、华润集团所获荣誉;

  5、国家图书馆等出具的关于“华润”的检索报告;

  6、“华润”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7、“华润”字号及商标受保护记录;

  8、在先决定书、裁定书;

  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不属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三、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申请注册,不具有欺骗性,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支架;非金属排水管;塑料墙板;玻璃钢制门、窗;非金属广告栏;涂层(建筑材料);制砖用黏合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塑像;地面用瓷砖;陶瓷建筑材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9类修路用粘合材料、水泥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证券和公债经纪业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354件商标,其中包含“美克杰”、“陆广”、“雅鞍”、“泽耀”、“斯派德”、“仙人指路”、“森米”等多件与他人天猫或淘宝店铺名称相同的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中文“润华年”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广告栏;涂层(建筑材料);制砖用黏合料;石、混凝头或大理石制塑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修路用黏合材料、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支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从该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华润”系列商标近似,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多达360余件,其中包含“美克杰”、“陆广”、“雅鞍”、“泽耀”、“斯派德”、“仙人指路”、“森米”等多件与他人天猫或淘宝店铺名称相同的商标,上述店铺名称均非汉语固定词语搭配,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独创性。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证明其引证商标三在资本投资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支架等商品与申请人具有知名度的资本投资服务具有一定差异,争议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企业字号所使用的文字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关联企业的“华润”字号在非金属支架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使用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关联企业的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不能成立。

  五、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

本文《关于第62903706号“润华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润华年 6290370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646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