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拿莫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50970号“DYNA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2111045号“DYNA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在其核定使用的机车、船、自行车商品上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
第5649102号“DYNA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决定在其核定使用的橡胶制车辆用履带商品上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手推车、轮胎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