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绍兴金沙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对第47337388号“东方山水龙之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其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后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12月20日第1772期《商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内。”故本案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为2021年12月21日。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提起本案申请时,争议商标尚未核准注册,申请人所提请求不符合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