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集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邱敬程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5日对第33354361号“布丁风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6412615号“布丁酒店连锁 pod i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34300号“布丁酒店 POD I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相关介绍、报道、合同及发票、各项荣誉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6日申请注册,2019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29年6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根据查明事实1、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故本案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布丁风尚”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布丁”,且整体未形成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争议商标予以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