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推移机器人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粹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850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86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4758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939666号“N-ME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0779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