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动力保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65448号“BOLT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项目群组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34104号“BO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87264号“BOLT PROJECTS”商标、第58653046号“bo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被提起撤三,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词典解释、引证商标三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2月27日第182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针对本案申请商标已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24313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2022年11月18日因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由于该案件情势变更,我局收回重裁,故原决定作废。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