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船邮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84466号“花城号 Floral C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10393号“花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005243号“花城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宣传资料、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运输信息;游轮客运;行李寄存;包裹投递;观光旅游运输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船只运输”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可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商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船只出租;提供旅行信息;安排邮轮旅行;旅行预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