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93133号“VALUE ADVANT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已注册的“VALUE”、“ADVANTAGE”商标信息、国外已注册的“VALUE ADVANTAGE”商标信息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4、7、9、11、12、1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