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051769号“TAUL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AULIA 65051769

阅读:67671 2023-04-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韬利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乔安许允立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51769号“TAUL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08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申请人:韬利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乔安许允立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51769号“TAUL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08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正在商讨商标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汇释义、网络报道、品牌介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多个国家、地区的注册信息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处于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止,申请人要求三个月补充证据期限已届满,我局未收到相关共存文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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