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人文科学发展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16607号“社科文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下属直属正局及企业,长期为社科院各科研究所、机构和教学单位提供辅助服务,一直以来在人文社科领域开展业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社科文创”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