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蒲江县叶彩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4156号“爱晚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30613号“爱晚”商标、第18101448号“爱晚”商标、第61904489号“爱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由纯中文“爱晚橙”构成,含义独特,是申请人主打商标,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材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宽展期。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新鲜柑橘、新鲜水果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中的“橙”字若作为商标使用在“新鲜柑橘”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此外,无论引证商标一是否申请续展,均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