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哆尝尝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97100号“哆尝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显著特征,申请人名下多件“哆尝尝”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申请人已注册的“哆尝尝”商标档案、产品包装、生产加工合同及发票、检验报告、电商平台销售情况、宣传使用图片、所获荣誉、百度检索结果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哆尝尝”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