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倚天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百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985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87641号“爱库存aikucu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大量类似情况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构图特点、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部分加工云母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