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军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12063号“荔兄弟LIXIONG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042324号“荔乡兄弟”商标、第54440466号“荔枝兄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演员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