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国时装协会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00061号“伦敦时装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虽然申请商标包含文字“伦敦”,但是申请商标文字整体通过使用已经形成区别于英国城市名称的第二种含义。申请人“LONDON FASHION WEEK”商标在英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已经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为“LONDON FASHION WEEK”对应的中文翻译。根据审查一致原则,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恳请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2010-2021年互联网上有关“LONDON FASHION WEEK”(伦敦时装周)的报道部分网页;2、2019年至2021年申请人在中国举办的活动及申请商标在中国使用的介绍;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4、申请人“LONDON FASHION WEEK”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的商标档案;5、申请人在英国、欧盟和美国对“LONDON FASHION WEEK”商标的注册信息;6、英国大使馆来函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伦敦时装周”构成,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整体已形成有别于“伦敦”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