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佳和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行合一共赢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605361号“食尚霞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04970号“食尚泊阳”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