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省百润石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74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32539号图形商标、第7606693号“宏牛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55613号“EMERGE TAURUS及图”商标、第61535043号图形商标、第61066019号图形商标、第17274869号“罗牛山LUONIUSHA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71408A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422175号图形商标、第11735687号“F.NEW及图”商标、第24306854号“罗牛山LUONIUSH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五相关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八及引证商标二、三、六、九、十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工服务、防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核定使用的木工服务、喷涂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