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童趣出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289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16403号“研 考研巴巴 KAOYANBABA”商标、第42981990号“升研教育 SHENGYANJIAOYU 研及图”商标、第66220951号“研及图”商标、第66595193号“研及图”商标、第66693156号“研 之有 物 悟有所智 WU”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