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81557号“WE MAKE LIVING BETTER AT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E MAKE LIVING BETTER AT HOME G1681557

阅读:48350 2023-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PECTRUM BRAND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1557号“WE MAKE LIVING BETTER AT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性消费品生产商,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宗旨和使…

  申请人:SPECTRUM BRAND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1557号“WE MAKE LIVING BETTER AT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性消费品生产商,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宗旨和使命,具有内在显著性,旨在通过提供值得信赖的产品改善人们家居生活方式,通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经在英国被核准注册。此外,在以往的审查中,已经核准了多件类似形式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1、3、5、6、7、8、9、11、21、31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国际注册商标领土延伸至英国之驳回听证报告及摘译、相关商标注册公告页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E MAKE LIVING BETTER AT HOME”系广告宣传用语,使用在所申报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也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3、5、6、7、8、9、11、21、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7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81557号“WE MAKE LIVING BETTER AT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E MAKE LIVING BETTER AT HOME G168155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5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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