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331471号“山海 异闻录ORIENTAL FABL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山海 异闻录ORIENTAL FABLES及图 64331471

阅读:133918 2023-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盖娅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31471号“山海 异闻录ORIENTAL FABL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60156号“山海秘闻录”商标、第11522151号“…

  申请人:北京盖娅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31471号“山海 异闻录ORIENTAL FABL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60156号“山海秘闻录”商标、第11522151号“山海工房及图”商标、第12989577号“山海堂及图”商标、第17713555号“山海轩及图”商标、第18887222号“山海茶园”商标、第22530498号“山海堂”商标、第29616072号“山海便利生活”商标、第29616072号“山海便利生活”商标、第63579963号“山海智造局”商标、第63587117号“山海智造局”商标、第170358号“海山牌及图”商标、第5905424号“金山海JINSHANHAI及图”商标、第6577633号“山海之宝”商标、第10763678号“山海宝及图”商标、第13123191号“山海堂”商标、第15149169号“山海购”商标、第16297497号“山海壹品”商标、第22522191号“山海世界SHANHAISHIJIE”商标、第29809008A号“山海之星”商标、第29999682号“山海铺”商标、第34431695号“山海家SHANHAIJIA及图”商标、第43137305号“山海记”商标、第54287549号“山海之家”商标、第56675488号“山海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十四的商标注册主体已注销。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九、十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十四专用期至2023年9月6日止,该商标处于法定续展宽展期内;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山海异闻录 ORIENTAL FABLES及图”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药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四核定使用的片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因引证商标十四的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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