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6007号“正大厨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8166号“正大厨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于2023年2月7日向我局提出引证商标在肉、肉脯、肉片、肉糜、肉干商品上的注销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部分商品注销申请已被我局予以核准并予以公告,引证商标仅在咸蛋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除咸蛋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已申请注销并予以公告,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咸蛋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肉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