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28073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9280739

阅读:137267 2023-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亿泽丰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807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88853号图形商标、第16888854号图…

  申请人:亿泽丰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807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88853号图形商标、第16888854号图形商标、第20913247号“FullstandarD及图”商标、第68204861号图形商标、第6795196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成功注册。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使用推广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图形及引证商标三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微生物剂;非医用、非兽医用诊断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除草剂”、“生物化学催化剂”、“非医用、非兽医用诊断制剂”、“化学试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可区分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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