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智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迈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55756号“孤胆车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73350号商标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故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6日
申请人:智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迈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55756号“孤胆车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73350号商标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故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