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众评选(深圳)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30434号“小腰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已放弃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以外的其余洗面奶等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383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针对申请商标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中还包括了“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之驳回理由。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空气芳香剂商品以外的洗面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洗面奶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小腰妃”因其文字通常可能被公众所理解的相关含义,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