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明行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75817号“找找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其在先已核准注册的商标而提出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已经使用,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找找看”为汉语日常用语,其通常不会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被核准注册之事宜,不是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