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505416号“大清八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清八旗 68505416

阅读:90151 2023-1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李时珍国医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05416号“大清八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茶;谷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已经放弃商品以外的虫草鸡精等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申请人:湖北李时珍国医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05416号“大清八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茶;谷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已经放弃商品以外的虫草鸡精等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253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412649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茶;谷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茶;谷粉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虫草鸡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的文字具有封建色彩,以该文字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违反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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