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力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南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17443号“嘉胤科技 JIAYI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305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882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4300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7804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1730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G14533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770840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以及第251638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其撤销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分别独立的“嘉胤科技”、“JIAYIN TECHNOLOGY”以及图形部分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字母组合“JIAYIN”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字母组合相同;其另一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四至六的图形相比较,在图形造型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相比较,其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故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的状态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