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殷燕
委托代理人:江苏易标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9068号“我爱 早稻甜 I LOVE ZAO DAO 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而成,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428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早稻”,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