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纽若索尼科芬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24073号“NEUROS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NEUROSONIC”中“NEURO”有“神经的”之含义,“SONIC”有“音波的”之含义,上述两种含义组合而成的英文标识“NEUROSONIC”,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