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鼎盛品牌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27745号“U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22520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治疗用一次性热敷蒸汽贴;治疗用一次性热敷蒸汽面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治疗脱发用激光治疗头盔”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治疗用一次性热敷蒸汽贴;治疗用一次性热敷蒸汽面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