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82849号“魏汾古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62075号“汾”商标、第21381439号“汾”商标、第43431110号“汾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魏汾古韵”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