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金坚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对第42298751号“正戴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dyson/戴森”在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725315号“戴森”商标、第26725310号“dyson”商标、第37337892号“dy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6334836号“dyson”商标、第6369539号“戴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攀附商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荣誉证书;商标注册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媒体报道;展会资料;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3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集成电路”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0年7月21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半导体;视频显示屏;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真空吸尘器、地毯清洗器”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一、三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三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其“戴森”、“dyson”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商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