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141471号“夏日歌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夏日歌会 66141471

阅读:136545 2023-1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41471号“夏日歌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91852号“夏日旅游”商标、第33456400号“夏日公园”商标、第4234…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41471号“夏日歌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91852号“夏日旅游”商标、第33456400号“夏日公园”商标、第42348905号“夏日冲浪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二、三间已共存,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证据;2、引证商标二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培训、教育、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上述服务之外的电视文娱节目、导游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安排旅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夏日歌会”与引证商标一“夏日旅游”、引证商标三“夏日冲浪店”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教育、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本文《关于第66141471号“夏日歌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夏日歌会 6614147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531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