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川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18267号“诗书传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76074号“诗书传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40367号“诗礼传家 SURRASIK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注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经注销主体资格,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新的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权利基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诗书传家”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