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薄艾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72962号“薄艾 艾 BO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97490号“薄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681421号“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58923号“艾 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305331号“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四已失效,其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张贴广告;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货物展出;户外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市场分析和研究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市场分析和研究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