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81271号“MATE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02654号“MATE-PL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延伸申请,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ATE PLUS”与引证商标“MATE-PLU”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设备出租、内装潢修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物施工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建筑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物施工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MATE”易使人理解为“伙伴”等含义,“PLUS”具有“加大”的含义,以此组合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信息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