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前海小微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德高智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45109号“xwo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9550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类第16180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引证商标处于其他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