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智创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慧创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64462号《关于第58950288号“元能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38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2711988号“元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我局应重新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