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当•乔丹•以斯拉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30154号《关于第55786405号“GIN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77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6313163号“GINIA”商标、第21420586号“GINIA”商标、第23924354号“GIN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部分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但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重新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T恤衫、运动衫、服装、骑自行车服装”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服装、童装”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