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龙满族自治县百峰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4622号“京东 JING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772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8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没有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
1.商标注册、转让、续展证明;
2.被申请人商标在日本注册、续展信息;
3.作品登记证书;
4.产品包装及加工卡实物图;
5.公司墙体广告、基地展示牌、定制手提袋、企业展牌、公司宣传册、微信公众号、展会上使用复审商标的图片;
6.产品标签、广告牌匾、展牌、宣传册制作合同、发票、记帐凭证;
7.产品销售合同、记账凭证、发票;
8.获荣誉证明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除“板栗”以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争议商标。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经过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7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商标,于1999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栗子、鲜水果、鲜蘑菇、玉米等商品上。2007年9月28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5月13日止。2021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显示,被申请人提交了多张在指定期间开具的销售“京东牌新鲜栗子”、“京东牌鲜蘑菇”、“京东牌杂粮(豆、玉米、小麦、芝麻、杏仁等)”等商品的相关发票以及销售合同,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上述相关商品,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6、8产品照片、加工卡、墙体广告、展牌、宣传册、记账凭证等使用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新鲜栗子、鲜蘑菇、豆”等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栗子;杏仁(水果);鲜水果;豆(未加工);玉米;小麦;芝麻;鲜蘑菇”与“新鲜栗子、鲜蘑菇、豆”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新鲜栗子;杏仁(水果);鲜水果;豆(未加工);玉米;小麦;芝麻;鲜蘑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