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市觅歌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精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9783号“觅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09963号“觅歌”商标其专用权至2021年9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