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嗨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嗨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130009号“气味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气味恋”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波;沐浴乳;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719988号“气味”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清洁制剂;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500051号“气味吧”、第19497702号“气味商店”、第19542600号“气味制造”、第33698566号“气味悦泽”、第7746586号、第17917508号“气味图书馆”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洁肤乳液;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30009号“气味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