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丹东天鑫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8604号“伊甜甜 YT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根据企业特点设计而成,具有充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603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80924号“四叶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098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91007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70834号“燕太太 YT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44548号“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24091号“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183807号“小甜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8121195号“小甜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506562号“小甜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2067271号“小甜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8426755号“甜甜 CIN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1750773号“甜甜制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4269038号“甜甜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2725847号“甜甜屋 BEE CAST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2745579号“甜甜屋 BEES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1582126号“甜甜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1582124号“甜甜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0274889号“甜甜良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3860838号“甜甜良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3860839号“甜甜良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9008416号“甜甜良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3967191号“ZTH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在整体构成元素、设计外观、表达含义、呼叫方式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均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对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厂房照片、“伊甜甜 YTT及图”美术作品登记证、产品图片、工作服照片、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已失效,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干食用菌外的肉罐头、豆腐制品、豆浆、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二、十四至二十二指定使用的肉、豆腐制品、精制坚果仁、葡萄汁、咖啡饮料、茶饮料、豆浆、鱼皮花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伊甜甜”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二、十四至二十二文字或显著商标部分文字“伊”、“小甜甜”、“甜甜”、“甜甜好”、“甜甜屋”、“甜甜尚品”、“甜甜良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二、十四至二十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二、十四至二十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二、十四至二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二十三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