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宝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创业宝(海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59217号“宝增财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3502、3506类似群的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40298号商标、第14371643号商标、第465570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3502、3506服务上的注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商业审计、税务筹划、税务申报服务、财务审计、广告、为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