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扬州博森四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4279号“碳中和交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域名注册证书、荣誉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碳中和交易”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