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天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0600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39030号商标、第52789633号商标、第981104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税收完税证明、发明专利证书、企业荣誉证书、商标设计内涵、部分合同书、交易发票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