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正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仙游县鲤城海拓五金店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46972692号“速协和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49319号“协和xie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3202号“協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64242号“协和XIE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711572号“协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24313号“XIE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公司简介、产品包装及产品批件;
2、协和产品荣誉证书、科技成果;
3、协和产品在各大超市以及线上推广销售图片;
4、相关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去污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去污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速协和增”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显著识别文字及引证商标五“XIEHE”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去污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香、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对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进行保护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故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肥皂、去污剂、化妆品、洁肤乳液、洗发液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牙膏、香、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香精油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