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法恩世家 FA EN SHI JIA 41171295

阅读:72680 2021-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亿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亿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171295号“法恩世家 FA EN SHI J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

  异议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亿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亿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171295号“法恩世家 FA EN SHI J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法恩世家 FA EN SHI JIA”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服装出租;交友服务;互联网域名租赁”等。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浴室装置、澡盆、抽水马桶”上的第3371538号“法恩莎FAENZA”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不存在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71295号“法恩世家 FA EN SHI JI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法恩世家 FA EN SHI JIA 4117129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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