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559577号“DON’T WORRY,BE HIPP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ON’T WORRY,BE HIPPIE! 63559577

阅读:103317 2023-0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物理少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9577号“DON’T WORRY,BE HIPP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完全具备商标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已有与本案情况类…

  申请人:杭州物理少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9577号“DON’T WORRY,BE HIPP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完全具备商标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行业特色及主营业务精心设计而成,已经正式投入市场运营活动,申请人也已针对申请商标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DON’T WORRY, BE HIPPIE!”为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或句子,用于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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